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一
主题: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一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地点: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主持人:汪永明
一、在用工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两倍工资的规定: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
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
上述月工资计算方法: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而主观上不订立),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该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