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二
学习内容: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二
时间:2021年11月20日
地点: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主持人:杨明
一、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的问题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新职工的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约定又不明确的,新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为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不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下,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履行地标准执行;注册地高于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机会,支付了培训费用,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约定服务期。
上述该项培训费用包括: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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